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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5-27)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7 案號:潮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1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曾曼婷丁振益

被 告 黃鴻翔黃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34元,及自114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黃鴻翔邀同被告黃崑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現

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

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黃

鴻翔到庭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而被告黃崑輝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