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5-27)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7
案號:潮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1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曾曼婷丁振益
被 告 黃鴻翔黃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34元,及自114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黃鴻翔邀同被告黃崑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現
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
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黃
鴻翔到庭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而被告黃崑輝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