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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潮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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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24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 告 NURSITA RAHAY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60元,及自115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28,2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分期買賣價金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另按約定之違約

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故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如屬過高,法院即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無待於當事人之主張。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應依

當事人訂約旨意審認之,如當事人未另為訂定,依民法第250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而違約金

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

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

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本件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價金

10%違約金2,826元,經查,本件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第9條後

段並未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而上開契約約定之遲延利息已有年

利率16%,且原告自承除利息損失外並無何特別損害,則將原告

請求之違約金合併利息計算,金額顯然過高,對被告顯失公平,

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酌減為0 元,始為適當。從而,原告

依據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5年5月22日送達被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尚無所據,應予駁回。本件原告

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

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