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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5-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7 案號:潮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曾曼婷丁振益

被 告 郭宇軒林瑛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991元,及自114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6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郭宇軒邀同被告林瑛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