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潮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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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是否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柏達之遺產範圍內」;被告是否為「謝欣成地政士即徐柏達(即冠昇工程行)遺產管理人」。
㈡、承上,如訴之聲明、被告有更正,應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