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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潮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是否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柏達之遺產範圍內」;被告是否為「謝欣成地政士即徐柏達(即冠昇工程行)遺產管理人」。

㈡、承上,如訴之聲明、被告有更正,應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