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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潮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賴仲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庭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8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