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潮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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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亞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石亞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05元,應繳裁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