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30)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0 案號:潮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2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張真純張義郎張仁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557元,及自114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張真純邀同被告張義郎、張仁愛為連帶保證人向其

借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