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潮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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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