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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潮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張彥倫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蕭意霖律師陳家緯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92,9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420,20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

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前一日即115年4月19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92,966元 1 利息 392,966元 114年8月10日 115年4月19日 (253/365) 10% 27,238.47元 小計 27,238.47元 合計 420,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