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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2026-07-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潮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原 告 陳美靜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陳李葉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計算式:(100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8000元=258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