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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交易虧損等(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交易虧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慶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12元,應繳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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