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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消費款(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李彥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582元,及其中NTD75,581元自民國115

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