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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6-1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呂泰豐

被 告 曾文誠即曾名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6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