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GULAY MICHAELA PIAMONTE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查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即視居所地為其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現已離境,其在我國居留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