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0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06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71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BANZUELA JASPER DONATO(中文名:班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4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分期買賣價金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另按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當
事人約定之違約金如屬過高,法院即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無待於當事人之主張。本院審酌兩造契約約定之遲延利息已達年
息百分之16,且原告並未舉證除利息損失外另有何特別損害,則
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合併利息計算,金額顯然過高,對被告顯失
公平,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酌減為0元。從而,原告依據
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尚無所據,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