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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9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張宥承(原名:張淵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20日宣判

。茲因發現被告已於115年7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而

未能到庭,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