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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0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84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秉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黃嘉嚮(Z000000000)

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變更起訴對象

、是否聲請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對被告黃嘉嚮提起訴訟,惟查被告已於115年5月1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