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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陳彥廷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度橋補字第70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2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