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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龔虹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11,5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0%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9,928元(即

以本金111,500元,計息期間自114年5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

5年3月22日以年息10%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為121,428元(計算式:111,500元+9,928元=121,4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