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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9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楊靖暉

被 告 駱冠呈即羽佑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7707元 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114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4月19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收 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