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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橋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80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董祐糖董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第11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19條,兩造已約定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按,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