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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玉珍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

73元,及其中10,295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7.73%計算之利息,其中1,155元自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其中435元自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4.73%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42元(

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國龍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即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1,973元 1 利息 10,295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1日 (25/365) 7.73% 55元 2 利息 1,155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1日 (25/365) 12.73% 10元 3 利息 435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1日 (25/365) 14.73% 4元 小計 69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請求金額+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2,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