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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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鐘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
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0,478元(請求金額新臺幣49,25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5年4月22日之利息新臺幣1,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