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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鐘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

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0,478元(請求金額新臺幣49,25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5年4月22日之利息新臺幣1,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