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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橋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