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加重竊盜(2026-06-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懌凡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9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游懌凡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懌凡、游欽麟(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51號判處罪刑確定)、陳川鋐(檢察官另行偵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2月24日4時至5時許,駕駛游欽麟之配偶即不知情之吳筑雅所承租之OOO-OOOO號租賃小客貨車,至附表一所示地點,以自備娃娃機通用鑰匙打開機台取出商品之方式,為下列行為:
①接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娃娃機內財物;
②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娃娃機內財物;
③接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娃娃機內財物;
④接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娃娃機內財物;
⑤接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娃娃機內財物。得手後,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並將竊取之物品上網轉賣,得利新臺幣(下同)37,000元,游欽麟因此分得15,000元、游懌凡及陳川鋐則各自分得11,00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懌凡之自白。
㈡共犯游欽麟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㈢告訴人王宥諼、余亭寬、邱粸緯、陳俊諺、黃健昇、楊漢文、謝沛宬、林義程於警詢之指訴。
㈣證人吳筑雅於警詢之證述。
㈤監視器錄影擷圖、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出租單、車籍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懌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㈡按竊盜罪之保護法益為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之財產監督權,故罪數之計算係以行為人侵害之財產監督權為標準,縱使行為人竊得之財物分屬數人所有,但如僅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則仍不生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問題;又同時同地以一竊盜行為竊取多數動產,如以為該多數動產屬於一人所有或監管,因只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固僅應論以一個竊盜罪,如知悉該多數動產分屬數人所有或監管,則應認為侵害數個財產監督權,而論以該罪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經查:1.被告所竊取之地點分別如附表一編號「2、8」、「4」、「5」、「1、7」、 「3、6」所示,其中後3者之門牌號碼雖同,但外觀顯可分為不同店面。2.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8」、「1、7」、 「3、6」之各店面內所各自竊取娃娃機之機台,雖屬不同之被害人所有,而卷內尚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知悉該等機台屬於不同人所有,應認各應論以一個接續之竊盜罪。3.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竊取之娃娃機機台,固分置於不同店面,然而其被害人核屬同一,且彰化縣○○鎮○○路000號之A店面亦僅有該被害人之娃娃機機台失竊,因此應認被告此部分所侵害者亦僅1個財產監督權,而應論以1個接續之竊盜罪。4.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一各次犯行均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應由本院逕行認定前述部分之罪數。5.被告在不同店面之竊盜犯行,除上述3.認定為一個接續犯行外,因侵害不同之財產監督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即附表二編號1至5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游懌凡與共犯游欽麟及陳川鋐就本案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審理陳稱其國中畢業,目前擔任貨運司機、理貨人員,月收入可達5、6萬元等情甚明,是具備基礎智識程度、有工作能力之成年人,其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竊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甚值非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各告訴人之損失,犯後態度尚可;再參以其犯罪分工情形和參與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其審理陳述及個人戶籍資料)、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時間、地點尚屬接近,所犯均係加重竊盜犯行,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次犯行竊得財物之價值總額、變價後分得數額等事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按犯罪所得之沒收,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而犯罪所得之認定,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是以,如犯罪行為人將違法行為所得之物變價為其他財物,如變價所得超過原利得,則逾原利得之變價額部分,自屬變得之財物;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1.附表一「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為被告及共犯於各次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且由共犯游欽麟負責變價後再瓜分現金,此據被告於警詢供陳甚明(偵字卷第131-132頁),並非先各自瓜分原物。換言之,彼等三人對於原物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尚難區別各人分得之數;而變價所得雖然低於原利得,依上說明,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2.被告於37,000元之變賣所得中分得11,000元,認定如前。附表一「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雖未扣案,被告仍應就原物,與其他共犯負共同沒收之責,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按變價分得之比例即11/37,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損失財物 價值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1 王宥諼 畢業版哭娃公仔1盒 1,200元 114年2月24日5時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C店面 2 余亭寬 拉布布大春野公仔1盒 4,000元 114年2月24日4時47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3 邱粸緯 拉布布可樂糖膠盲盒1盒 800元 114年2月24日5時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B店面 4 陳俊諺 拉布布大春野公仔1盒、拉布布夏日浪公仔1盒 8,000元 114年2月24日4時48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5 黃健昇 泡泡馬特盲盒27盒、拉布布坐坐派對盲盒4盒、拉布布可樂糖膠盲盒3盒、初代拉布布2盒、拉布布小米蘭1盒、拉布布南瓜1盒 27,300元 114年2月24日4時59分至5時3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A及B店面 6 楊漢文 拉布布坐坐派對盲盒4盒、拉布布可樂糖膠盲盒1盒 2,700元 114年2月24日5時3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B店面 7 謝沛宬 拉布布萬聖節MOKOKO公仔1盒、拉布布泰國限定公仔2盒、拉布布南瓜2盒、拉布布小米蘭2盒 13,800元 114年2月24日5時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C店面 8 林義程 泡泡馬特吊卡6個 5,880元 114年2月24日4時47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8 游懌凡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號2、8「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三十七分之十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4 游懌凡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號4「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三十七分之十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5 游懌凡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號5「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三十七分之十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7 游懌凡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1、7「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三十七分之十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6 游懌凡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編號3、6「損失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三十七分之十一比例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