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8-03
案號: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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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吳譽皇
被 告 陳佳豪
陳建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范瀚陽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