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6-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瑀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60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張瑀容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編號 被告竊得之物品 1 「彼得兔星空紗布毛巾-紫」1條 2 「比得兔炫彩童巾-灰藍」1條 3 「1028零惶孔校色妝前精華乳30ml-嫩紫」1瓶 4 「MKUP輕裸透白珍珠蜜粉」1罐 5 「薇佳外泌體逆齡賦活乳霜60ml」1個 6 「BANANAL胺基酸香氛護髮油100ml花漾麝香」1瓶 7 「沙宣極致修護精華油80ml」1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