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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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張嘉鈞蘇文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