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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6-30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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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瑀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608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瑀容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附表:

編號 被告竊得之物品 1 「彼得兔星空紗布毛巾-紫」1條 2 「比得兔炫彩童巾-灰藍」1條 3 「1028零惶孔校色妝前精華乳30ml-嫩紫」1瓶 4 「MKUP輕裸透白珍珠蜜粉」1罐 5 「薇佳外泌體逆齡賦活乳霜60ml」1個 6 「BANANAL胺基酸香氛護髮油100ml花漾麝香」1瓶 7 「沙宣極致修護精華油80ml」1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081號 被 告 張瑀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瑀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22日1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張惠玲所管領位於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寶雅北斗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彼得兔星空紗布毛巾-紫」1條、「比得兔炫彩童巾-灰藍」1條、「1028零惶孔校色妝前精華乳30ml-嫩紫」1瓶、「MKUP輕裸透白珍珠蜜粉」1罐、「薇佳外泌體逆齡賦活乳霜60ml」1個、「BANANAL胺基酸香氛護髮油100ml花漾麝香」1瓶、「沙宣極致修護精華油80ml」1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156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逕自離去。嗣經店員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張惠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瑀容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商品條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