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6-07-1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昱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
字第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施昱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施昱襷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在彰化縣花壇鄉之統一便利商店,將名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之提款卡寄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小雅」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台中商銀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小雅」。嗣「小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台中商銀帳戶提款卡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張麗勤等19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台中商銀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所示之張麗勤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麗勤、周郁傑、陳志文、唐麗絲、何沛錦、王上銘、柯惠喻、黃柔蓁、鄭宇君、林文傑、陳奕達、李芷萱、王詩蘋、王金堅、吳亞臻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施昱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寄送提款卡予「小雅」並告知密碼,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認識「小雅」,他說要買皮帶、皮包給我,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存錢進去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11月15日,在彰化縣花壇鄉之統一便利商店,將名下台中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寄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小雅」之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台中商銀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小雅」,嗣「小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台中商銀帳戶提款卡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張麗勤等19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台中商銀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所示證據可查,首堪信為真實。
(二)按金融帳戶具有一定屬人性,如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以花費金錢或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況且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戶,反而向陌生人出價蒐購、承租或以其他方法蒐集帳戶,衡情對於帳戶極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經查: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供承:我在網路上認識「小雅」,他說要買皮帶、皮包給我,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存錢進去,她有拍身分證給我,叫林雅萱,對話紀錄已經遺失,講過語音電話,沒見面或視訊過,我跟她認識一個多月,是網友,我約她出來都不出來,後來有一次她打電話給我願意出來,但後來還是沒見到面等語(偵630卷一第17至28頁,偵630卷三第7至9頁,本院卷第85頁),可見被告與「小雅」相識不久、認識不深,未曾與「小雅」見過面,無法確認身分證上之人是否即為其所交談對象,被告並無合理信任「小雅」之基礎。2.被告係國中畢業,從事過輪胎行、打零工等工作,會使用臉書交友,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無一不提醒社會大眾切勿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以免自身帳戶淪為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並成為詐欺集團幫兇,被告係具有一定智識程度,且並非與社會脫節之人,被告對上開情形自難諉為不知,且依照「小雅」所述要幫被告買東西之過程,不由「小雅」直接轉帳至被告帳戶,由被告自行提領款項購買,反要被告寄送提款卡及告知密碼,由「小雅」存款後再將提款卡寄回被告,大費周章的寄送收送,徒增提款卡於寄送期間遺失之風險,被告當可預見「小雅」以上開事由要求其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有異,而被告卻仍貪圖「小雅」所述要替其買東西之利益,放任上開帳戶供陌生人使用,足認被告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被告顯然係容任金融帳戶淪為詐欺、洗錢犯罪工具,對於縱有人因此受騙匯入款項,並遭詐騙者提領或轉帳、進而製造金流斷點等節,亦毫不在乎。3.況被告無法提出其與「小雅」對話紀錄,是否有被告所述經「小雅」遊說始寄出提款卡乙情亦有可疑,而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擔心「小雅」持其帳戶為不法事項(偵630卷三第8頁),可徵被告亦非完全信任「小雅」而提供帳戶,本案被告既在自主意思權衡可能之利弊得失及風險後,仍選擇交付帳戶資料,且其可預見交付帳戶與他人使用後,他人得恣意使用其帳戶金錢轉入轉出之行為,被告自具有預見幫助犯詐欺罪、幫助犯洗錢罪之犯意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同一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取得該帳戶之人,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敘明被告本案為故意犯罪,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與本件所涉犯之幫助詐欺案件,犯罪手段、保護法益均不相同,是否能因前涉犯之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遽論被告就本案有主觀特別惡性,尚有可疑,爰不予以加重,僅作為量刑資料。2.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3.按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於偵查時否認犯行,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致詐欺集團得利用而取信被害人並匯入款項,造成本案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及增加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困難,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目前沒有固定工作,經濟來源靠打零工,日薪新臺幣1000元至1500元,要照顧父母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沒收按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所使用之金融帳戶資料,並未扣案,審諸本案已進入司法流程,持以詐騙之人已難再行利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該詐騙集團使用之犯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匯入 帳戶 證據資料 1 張麗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初,以微信暱稱「順其自然」、LINE暱稱「徐祥」與張麗勤取得聯繫,向張麗勤佯稱為中國石化公司員工,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云云,致張麗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9時30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張麗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49至51頁、第89至9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4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4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53至5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61至6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87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85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83至84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2 周郁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下旬某日,以IG、LINE暱稱「Naomi」與周郁傑取得聯繫,向周郁傑佯稱可使用「http://0.000000.000」網站,可販售空拍機獲利云云,致周郁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7時1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周郁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93至9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95至9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101至10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103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107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112至133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3 陳梅萍(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某日,以臉書暱稱「Lin Lin」與陳梅萍取得聯繫,向陳梅萍佯稱可使用「豐益國際」可儲值下注獲利云云,致陳梅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20日10時20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②113年11月20日10時23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③113年11月20日10時24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被害人陳梅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138至14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13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15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170至17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177至178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180頁) 3.被害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146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141至144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4 董憲宗(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前某日,以臉書、LINE ID「000000000000」與董憲宗取得聯繫,向董憲宗佯稱使用「幣安Binance」網站進行儲值,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董憲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12時29分許,1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被害人董憲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183至185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18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18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19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202-1至202-2頁) 3.被害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191頁) 4.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192至194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5 陳志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2時55分,以MESSENGER暱稱「賴小梓」與陳志文取得聯繫,向陳志文佯稱使用「幣安交易所」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志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13時1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陳志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211至214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20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20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215至21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219至220頁) 3.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6 李秀鳳(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以交友軟體XO暱稱「shadow and you」向李秀鳳佯稱使用「Wholesale mall」可投資,惟須李秀鳳依指示匯款進行金流任證云云,致李秀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9時32分許,1萬5000元,台中商銀帳戶 1.被害人李秀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246至248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24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258至25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260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261頁) 3.被害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250頁) 4.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251至257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7 唐麗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以LITMATCH暱稱「陳健國」、LINE暱稱「Kevin、厚德載物」向唐麗絲佯稱有賺錢的方法可以提供云云,致唐麗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11時4分許,4萬1866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唐麗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271至27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26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27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28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283至28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289至290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00頁) 4.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8 何沛錦(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以臉書與何沛錦取得聯繫,向何沛錦佯稱使用「JPX網站」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何沛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9日10時5分許,4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何沛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304至30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30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08至30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317至318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30卷一第3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5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356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20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321至354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9 王上銘(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10月間,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王上銘瀏覽後與LINE暱稱「雪巴營業員」、「達利投資客服No.118」、「達利投資客服No.118」等人取得聯繫,向王上銘佯稱協助進行投資理財操作獲利云云,致王上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21時57分許,4萬57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王上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359至362頁) 2.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35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63至36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36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6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371至372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87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381至385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0 柯惠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前某日,以IG與柯惠喻取得聯繫,向柯惠喻佯稱使用「imToKen」APP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柯惠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3年11月30日10時37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②113年11月30日10時38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柯惠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一第397至400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一第38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9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一第39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一第395至39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一第405至407頁) 3.員警職務報告(偵630卷一第429頁) 4.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427頁) 5.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一第423至425頁) 6.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1 黃柔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林承昊」與黃柔蓁取得聯繫,向黃柔蓁佯稱使用「wholesale」網站,即可儲值進行衣服批發販售賺取外快云云,致黃柔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9時31分許,1萬4000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黃柔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4至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3至14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11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10至11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2 鄭宇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5日,向鄭宇君佯稱可使用「wholesalemallusa.com」網站,即可儲值進行衣服批發販售賺取價差云云,致鄭宇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2時45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鄭宇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23至2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1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9至20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2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27至28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52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55至68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3 陳芳君(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8時許,以LINE暱稱「David」與陳芳君取得聯繫,向陳芳君佯稱使用「tiok shop」網站可投資店商獲利云云,致陳芳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30日12時14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被害人陳芳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73至75頁) 2.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6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7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7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79至8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95至9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30卷二第97頁) 3.被害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81頁) 4.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4 林文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4日,以IG暱稱「林雅茹」與林文傑取得聯繫,向林文傑佯稱可使用特定平台作為中間商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林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8日11時26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林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113至117頁) 2.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10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19至12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131至13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13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3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30卷二第151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144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139至142頁、第145至150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5 陳奕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11時許,以IG暱稱「晴晴」與陳奕達取得聯繫,向陳奕達佯稱使用特定網站可進行女裝販售獲利云云,致陳奕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2日15時42分許,5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陳奕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159至1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15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15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5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63至16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173至174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165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167至169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6 李芷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以交友軟體XO與李芷萱取得聯繫,向李芷萱佯稱使用「Wholesale」網站,可投資網路賣場獲利云云,致李芷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5日9時18分許,1萬5000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李芷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181至183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17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87至18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189至19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19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197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193頁) 4.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7 王詩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20時許,以FB暱稱「John Chintu」刊登徵才廣告,適王詩蘋瀏覽後與LINE暱稱「許慧怡」等人取得聯繫,渠等向王詩蘋佯稱可使用特定網站進行搶單賺取傭金云云,致王詩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7日20時52分許,2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王詩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201至205頁、第207至208頁、第209至212頁) 2.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1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213至21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21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21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227至228頁) 3.告訴人匯款資料(偵630卷二第231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253至285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8 王金堅(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中旬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王金堅瀏覽後,與LINE暱稱「柯品萱」取得聯繫,對方向王金堅佯稱使用「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即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金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6日20時35分許,3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王金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290至29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287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288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2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293至29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0卷二第297至298頁) 3.告訴人轉帳交易明細(偵630卷二第307頁) 4.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316頁) 5.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19 吳亞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林浩陽」與吳亞臻取得聯繫,向吳亞臻佯稱使用「新加坡濱海灣購物賣場」網站,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吳亞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3日9時45分許,2萬元,台中商銀帳戶 1.告訴人吳亞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0卷二第319至32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陳報單(偵630卷二第317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0卷二第32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30卷二第325至32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0卷二第32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630卷二第329至376頁、第379至385頁) 4.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30卷一第37頁、第39至4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