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靜欣即楊淑敏

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一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相 對 人 祥順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壹「4.總清償比例25.2

%、6.清償總金額355,4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

25.73%、6.清償總金額362,91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應予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25.41%、6.清償總金額358,423元」,因本件認可裁定確定為114年3月,故併於更正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