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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6-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6-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459號

債 權 人 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佳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地址及住所均設於臺中市,是依前揭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