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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聲 請 人 吳秀琴

相 對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執行事件,對

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抗告人應補正民事抗告狀之正本及繕本。

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

未提出民事抗告狀之正本;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開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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