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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仲介費(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勤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勤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鳳

被 告 楊蔡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660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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