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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不當得利(2025-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被 告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4322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4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萬4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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