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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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