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檢查人(2026-07-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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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
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