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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檢查人(2026-07-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

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