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受裁定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受裁定人與原告陳國良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陸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裁定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陳國良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4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受裁定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陳國良負擔,嗣原告陳國良與受裁定人即被告提出上訴,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經核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依法暫免徵收裁判費用三分之二後,已由原告陳國良等9人共同繳納5,453元,是原告陳國良已繳納606元(計算式:5,453元/9=6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已超出原告陳國良應負擔部分(計算式:16,359元*3/100=491元),是本件第一審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用10,906元(16,359元-5,453元=10,906元),應由受裁定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至第二審原告陳國良依法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用三分之二,因原告陳國良撤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可退還裁判費用三分之二,故第二審裁判費無庸再為徵收。從而,本件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6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