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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6-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子芸

債 務 人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44,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0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03,673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11,293元 002 131,583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26,676元 003 607,686元 115年4月16日 3.298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18,198元 004 200,000,000元 115年3月30日 3.118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5 561,188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6 2,245,106元 115年3月30日 2.723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備註 1、債權人稱本件債權與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2、債務人應給付之206,744,737元計算式為(本金206,305,403元+編號4借款之民國114年7、8月未清償利息439,334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