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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7562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彥村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彭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村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