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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關 係 人 陳君武即李春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債務人李春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2彰田資字第000873號)。又李春蘭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後,於民國114年5月17日死亡並由關係人陳君武繼承,前開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2,338,6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雖因信託而登記相對人為所有權人,依首揭規定,系爭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現貸餘額暨利率資料、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系爭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央 0000-0000 33.0 12分之1 002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央 0000-0000 75.0 12分之1 003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央 0000-0000 91.0 12分之1 004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央 0000-0000 80.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彰化縣田中鎮中央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51.93;二層:51.0;三層:51.0;四層:32.05;總面積:185.98 陽台:18.83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