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邱柏鈞
相 對 人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所:彰化縣○○鄉○○村○○○○ 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清志
相 對 人 洪旻憲
洪旻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05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24日 46,000,000元 115年4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002 114年4月24日 29,000,000元 115年4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