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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5-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5-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茂祥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