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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信託登記等(2026-06-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松隆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松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琬婷

被 告 鴻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思綺

被 告 黃**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萬87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528元,扣除前已繳納8萬592元,尚應補繳936元。

二、提出彰化縣竹塘鄉竹塘段2170、2170-2、2170-3、2170-4、2170-5、2170-6、2170-7、2170-8、2170-9、2170-10、2170-11、2170-12、2170-13、2170-14、2170-15、2170-16、2170-17、2170-18、2170-19、2170-20、2170-2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黃**之姓名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支付命令計息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6萬元 1 利息 326萬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60/365) 6% 3萬2153.42元 小計 3萬2153.42元 35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15年3月19日 (81/365) 6% 4萬6602.74元 小計 4萬6602.74元 合計 683萬8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