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被 告 廖家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
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
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
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
告(債權人)起訴主張「被告廖家祺(第三順位抵押權人)對債
務人陳發勤,就分配表之次序14、20所受分配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萬1537元、144萬2114元,及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發勤,就分配表之次序12、40、41所受
分配金額分別為8760元、0元、0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
配」。是以,依上開實務見解及說明,應以原告(債權人)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查報
其可得增加分配金額為61萬34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1萬3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