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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余建霖

紀麗卿

被 告 謝秀如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5431元(28萬元+154萬543

1元=182萬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證4是台中商業銀行那間分行匯款?

本院有管轄權否?(刑事是台中地院判決,應補正完整判決暨起

訴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