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被 告 立盛百貨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梁凱欣
被 告 林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5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939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408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890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8萬4565元 1 利息 258萬4565元 115年4月20日 115年6月1日 (43/365) 2.22% 6759.52元 2 違約金 258萬4565元 115年5月21日 115年6月1日 (12/365) 0.222% 188.64元 小計 6948.16元 64萬6149元 1 利息 64萬6149元 115年4月20日 115年6月1日 (43/365) 2.22% 1689.9元 2 違約金 64萬6149元 115年5月21日 115年6月1日 (12/365) 0.222% 47.16元 小計 1737.06元 合計 323萬9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