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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被 告 梁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5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434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384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388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49萬5513元 1 利息 449萬5513元 115年3月30日 115年6月1日 (64/365) 2.275% 1萬7932.79元 2 違約金 449萬5513元 115年5月1日 115年6月1日 (32/365) 0.2275% 896.64元 小計 1萬8829.43元 合計 451萬4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