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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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淑卿承受為被告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定。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洋正,嗣變更為吳淑卿,被告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吳淑卿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