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陳彬瑞即陳萬柱之繼承人
陳耀申兼陳萬柱之繼承人
陳怡菖即陳萬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3409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補字第41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